假卖废旧真骗钱 获罪领刑赔损失

    百色市男子胡某向废旧店老板虚构有旧设备和车辆出售的事实,从中骗取2.5万元。8月25日,胡某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,同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相应损失。

    胡某是百色市某公司的安装工人。2月21日,胡某到百色市右江区一个回收废旧店,向废旧店的女老板庞某虚构其公司要出售陈旧车辆和设备的事实。为进一步骗取庞某的信任,当日,胡某带庞某店里的人员到百色市某机械厂旧厂区内看货,其中有1台搅拌机、3台打板机、2辆三轮车、2辆汽车、1辆铲车。看货后,庞某以2.48万元的价格与胡某达成交易,并另付200元辛苦费给胡某。次日,胡某与庞某相约到机械厂旧厂区内摆放设备与车辆的仓库交易,庞某当场交给胡某2.5万元。胡某则用假名与庞某签订一张公司设备处理的字条。得款后,胡某以购买设备需要燃放烟花爆竹为由逃离现场。此时,庞某才知上当受骗。

    案发后,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
    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鉴于胡某能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且胡某是初犯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胡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    法理评析

    依照我国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胡某谎称变卖废旧机械,骗取他人2.5万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,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因为胡某有自首情节,因此依法获得从轻处罚。